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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心障礙鑑定需求 注意事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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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若是您有身心障礙鑑定需求,請主動告知醫師。我們將開立轉診單,讓您可以前往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鑑定醫療機構辦理鑑定。
2. 特別提醒您, 鑑定前必須在該鑑定醫院的相關專科門診進行診療,一般建議期限為3至 6 個月,確認病情已趨穩定、符合法定障礙程度。
3. 如果您已持有身心障礙手冊,請留意您的有效期間,若需要重新鑑定者,請於到期前6個月告知我們(例如您的到期日是民國115年11月30日,請於民國115年4月30日前主動告知),以利開立轉診單給您。
4. 如果您是第一次申請,我們開立轉診單給您之後,依各鑑定醫療機構之規定,仍需3至 6 個月,確認病情已趨穩定、符合法定障礙程度,才能進行鑑定評估(無法於第一次診療時,就進行鑑定評估)

**民眾如有身心障礙情形而有相關福利及服務需求,可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之任一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。**